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998-2号
申请执行人:孙颍芝。
被执行人: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孙颍芝与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孙颍芝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5)潍城商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审判员 王 伟 川
审判员 朱 粤 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成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