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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陵执字第00125-1号

李新权与荆州市雨捷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市鑫盛纺织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新权,荆州市雨捷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市鑫盛纺织有限公司,鲍小涛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执字第00125-1号申请执行人李新权。被执行人荆州市雨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三湖管理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谢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荆州市鑫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市区岑河镇幸福路*号(农技站内)。法定代表人鲍小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鲍小涛。申请执行人李新权与被执行人荆州市雨捷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市鑫盛纺织有限公司、鲍小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0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荆州市雨捷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市鑫盛纺织有限公司、鲍小涛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李新权于2015年06月0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荆州市雨捷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市鑫盛纺织有限公司、鲍小涛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新权也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荆州市雨捷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市鑫盛纺织有限公司、鲍小涛的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对(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0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的标的350000元,在被执行人荆州市雨捷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市鑫盛纺织有限公司、鲍小涛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李新权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彪

审判员 熊 涛

审判员 李传祧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范信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