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枞民一初字第02086号

汪来莲与章传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汪来莲,章传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2086号

原告:汪来莲,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胡虎才,枞阳县麒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章传道,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来莲与被告章传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来莲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处分,本案中汪来莲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来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汪来莲负担。

审判员  周会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余江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