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2086号
原告:汪来莲,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胡虎才,枞阳县麒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章传道,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来莲与被告章传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来莲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处分,本案中汪来莲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来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汪来莲负担。
审判员 周会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余江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