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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791号

廉开花申请娄耀中人格权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廉开花,娄耀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791号申请执行人廉开花,住所地榆树市。被执行人娄耀中,地址榆树市先锋乡城子村*组。廉开花申请执行娄耀中人格权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4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廉开花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2014榆民初字第40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林

代理

审判员 :刘元甲

代理

审判员 :刘海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殷大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