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791号申请执行人廉开花,住所地榆树市。被执行人娄耀中,地址榆树市先锋乡城子村*组。廉开花申请执行娄耀中人格权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4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廉开花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2014榆民初字第40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林
代理
审判员 :刘元甲
代理
审判员 :刘海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殷大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