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66号
原告:徐永贵,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滁州市振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涂登海,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宏梅,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贵与被告滁州市振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永贵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滁州市振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永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永贵撤回对被告滁州市振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永贵负担。
审判员 吴庆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