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2286-1号申请执行人刘英,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美心环境标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英与被执行人陕西美心环境标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英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人仲案字(2015)32号裁决,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22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龚四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党白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