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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7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占曾铃与福安市宇辉农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占曾铃,福安市宇辉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724号申请执行人占曾铃,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安市宇辉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占曾铃与福安市宇辉农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2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福安市宇辉农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在��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福安市国土资源局、福安市车辆管理所无房产、土地、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民初字第29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苏锦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