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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2423号

无锡红豆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黄红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无锡红豆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黄红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2423号原告无锡红豆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东吴路288号香江花城88幢生活馆西南侧-1层。负责人张丽萍,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秋锋,该分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剑彬,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红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红豆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被告黄红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红豆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红豆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红豆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红豆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正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玮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