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8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西安元朔科技有限公司与田卫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元朔科技有限公司,田卫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8570号原告:西安元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58号嘉昱大厦A座13层。法定代表人:易永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田卫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元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卫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元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后为33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邵立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