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186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兴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城龙泉路6。被执行人张鹏,男,1986年6月5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尚诚大厦1单元010646号。本院在执行山东兴隆置业有限公司诉张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邵昌学
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
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云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