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商终字第01003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北塘支行与张君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张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北塘支行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终字第010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北塘支行,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北大街72号。负责人浦海涛,该支行行长。

上诉人张君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北塘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0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提出缓交上诉费用的申请。经本院审查,张君提出的缓交上诉费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故本院对其申请不予准许。经本院向张君催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后,张君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冰

审 判 员  贾建中

代理

审判员  龚 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吕明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