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破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安徽新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新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破字第00001号申请人:安徽新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魏明,董事长。2015年12月14日,申请人安徽新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无法继续经营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查明:安徽新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07年2月2日在南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48000000元,经营范围包括汽车油箱及有关零部件的设计、维修、销售;汽车油箱制造设备及模具的设计、制造和销售;汽车油箱材料的购销、服务。因企业发展规模过快、产品选型与市场需求存在较大差距等,企业持续严重亏损。截至2015年7月31日,申请人账面资产总额为106070430.03元,负债总额为141632652.87元。因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及清偿到期债务,目前申请人所有的厂房、土地、机器设备、应收货款等资产均已被法院采取查封等措施。现该企业已停业。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新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是在本院管辖范围内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目前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申请人安徽新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理由充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安徽新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奚正宏审 判 员 赵新丽人民陪审员 李 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叶明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第一款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第十条第二款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