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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6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于伟与於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伟,於卓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6024号原告于伟。被告於卓鹏。原告于伟诉被告於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嗣后,被告一直未归还上述借款。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4万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经审理,本院认为,被告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已于2015年7月7日立案侦查。本案因涉嫌经济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于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童栎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