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邴秀金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兰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邴秀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普刑初字第531号公诉机关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邴秀金,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于辽宁省普兰店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普兰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普兰店市看守所。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公诉刑诉〔2015〕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邴秀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晓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邴秀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3日8时10分许,被告人邴秀金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三轮汽车沿新得线普兰店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该线8km+69m处时,将前方行人刘家荣撞倒,致刘家荣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普兰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刘家荣因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经普兰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邴秀金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家荣无责任。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邴秀金与被害人近亲属自愿和解,被告人邴秀金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00元,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邴秀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车速鉴定意见书;医院诊断证明书;证人刘某、沙某的证言;被告人邴秀金的供述;证明;收条;谅解书;调解笔录;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邴秀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邴秀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邴秀金系过失犯罪,且到案后有悔罪表现,按照法律规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邴秀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晓晖审 判 员 史秀琦人民陪审员 石玉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汤程成附:本判决依据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