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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行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姚金池与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金池,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黄浦行初字第441号原告姚金池,男,1966年7月4日出生,住台湾苗栗县后龙镇三民路***号。被告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顾金山。委托代理人徐骥,男。委托代理人钱柏成,男。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杨雄。委托代理人费文婷,女。委托代理人胡照青,女。原告姚金池不服被告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及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姚金池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金池负担。审 判 长  訾莉娜审 判 员  蒋伟君人民陪审员  肖 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昕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