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4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尤广森与被告王占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广森,王占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4616号原告尤广森,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王占才,个体户,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广森诉被告王占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尤广森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尤广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尤广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崇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宏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