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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4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尤广森与被告王占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广森,王占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4616号原告尤广森,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王占才,个体户,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广森诉被告王占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尤广森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尤广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尤广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崇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宏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