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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执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郭喜生与王晓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喜生,王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1472号申请执行人郭喜生,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晓东。郭喜生与王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晓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郭喜生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被执行人王晓东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郭喜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晓东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郭喜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增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峥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