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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执字第00774号

胡常寿诉严春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常寿,严春宏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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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执字第00774号申请执行人胡常寿被执行人严春宏申请执行人胡常寿与被执行人严春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二初字第006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当给付案款1410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执行费用201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处理,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二初字第00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同海

审判员  水从忠

审判员  李昭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夏祥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