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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执字第731-2号

任孝忠与张君侠、吴昌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孝忠,张君侠,吴昌文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731-2号申请执行人任孝忠,男,汉族,鄄城县计划生育局职工,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张君侠,女,汉族,大学文化,鄄城县。被执行人吴昌文,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本院在执行任孝忠申请执行张君侠、吴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鄄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吴昌文在鄄城县大埝乡信用社的银行存款10000元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申请执行人已将此案件款领走。另查明,被执行人家中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建

审判员 马海涛

审判员 李玉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庆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