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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铁民初(指)字第1216号

天津宏保物流有限公司与亿比斯(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宏保物流有限公司,亿比斯(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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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铁民初(指)字第1216号原告天津宏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京门大道242号。组织机构代码74665846-6。法定代表人韩仁霞,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峥,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亿比斯(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工业示范园柳口路盛达道16号。法定代表人张志立。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宏保物流有限公司诉��告亿比斯(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原告提供的信息及本院核实,被告亿比斯(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工业示范园柳口路盛达道18号,其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华天道火炬大厦3020室无该公司办事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的通知》(津高法[2014]244号)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应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常婉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