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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深圳深岩燃气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安三和盛润滑剂经营部,东莞市恒昌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深岩燃气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三和盛润滑剂经营部,东莞市恒昌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159号原告深圳深岩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东角头望海路北侧深岩气库综合楼。法定代表人王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家奇,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该公司员工。被告东莞市长安三和盛润滑剂经营部,营业地址东莞市长安镇上沙明和电子广场B-B1086号。经营者陈秀金。被告东莞市恒昌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区新和社区电化路彤满工业园内15号厂房。法定代表人王恒。本院审理的原告深圳深岩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长安三和盛润滑剂经营部、东莞市恒昌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深岩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5元,减半收取69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