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197号原告宋延明。被告马青利。被告洛阳本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43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臣。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延明诉被告马青利、洛阳本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4日向原告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在收到该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韩晓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