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辰民二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2015)辰民二初字第143号原告田任难与被告唐运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任难,唐运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二初字第143号原告田任难,男,1977年3月14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永春,湖南丹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运来,男,1961年4月2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原告田任难与被告唐运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原告田任难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任难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确属自愿,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任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60元,由原告田任难负担。审 判 长  邬方平人民陪审员  李永胜人民陪审员  朱定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