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339-4号
原告:李辉,女,汉族。
被告:邹胜权,男,汉族,
被告:杜红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诉被告邹胜权、杜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4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李辉。
审 判 长 程 惠 华
审 判 员 龚 雪 峰
人民陪审员 董秀坤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 员代 姗 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