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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339-4号

李辉与邹胜权、杜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辉,邹胜权,杜红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339-4号

原告:李辉,女,汉族。

被告:邹胜权,男,汉族,

被告:杜红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诉被告邹胜权、杜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4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李辉。

审 判 长 程      惠      华

审 判 员 龚      雪      峰

人民陪审员 董秀坤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 员代 姗            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