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0824号申请人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姜涛,局长。被执行人阮艳珍。被执行人赵亚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阮艳珍、赵亚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家庭生活困难,暂无履行能力,故申请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3)99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艳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