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1667号
原告:乐山市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中心城区。
法定代表人:宋海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建群,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伍美林,男,生于1982年9月24日,汉族,住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伍美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乐山市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山市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