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珲民二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张顺女与申光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申光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二初字第890号(2015)珲民二初字第890号原告:张顺女,女,朝鲜族,1963年4月4日生,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申光哲,男,朝鲜族,住吉林省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顺女与被告申光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顺女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顺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张顺女负担。审判员  施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