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018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如皋市富利高漂染有限公司、姚霈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如皋市富利高漂染有限公司,姚霈,李金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01889号申请执行人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代表人刘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卫新,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如皋市富利高漂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珍秀,总经理。被执行人姚霈。被执行人李金皋。申请执行人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如皋市富利高漂染有限公司、姚霈、李金皋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崇商初字第0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如皋市富利高漂染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人民币305万元及违约金,被执行人李金皋、姚霈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合计人民币36963元,由三被执行人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如皋市富利高漂染有限公司、姚霈、李金皋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现查明,三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被执行人如皋市富利高漂染有限公司、姚霈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李金皋名下有房产、有土地使用权,该房产、土地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已进行了保全,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本院对该房产、土地进行处置。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3086963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的房产和土地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崇商初字第0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永斌审判员 王明华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雅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