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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6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丽丽、芦志刚,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丽丽,芦志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6088号原告沈阳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赵丽丽被告芦志刚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原告沈阳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丽丽、芦志刚,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赵丽丽、芦志刚明确信息及准确的住址,故应当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9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巧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党荣鑫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