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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终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祝业臣与威海文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威海文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祝业臣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终字第8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文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和谐家园35号-2。法定代表人张德元,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传辉,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包娜娜,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业臣。委托代理人苏村野,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威海文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威高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威海文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威海文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威海文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1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威海文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大海代理审判员  蒋 涛代理审判员  侯善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双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