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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刑执字第2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林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2574号罪犯林冲,无业,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广西河池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2日作出(2000)河地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林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7日作出(2001)桂刑复字第81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1年7月12日送广西贵港监狱服刑。2003年12月4日,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桂刑执字第90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05年12月3日,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桂刑执字第108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5年12月3日起至2024年6月2日止。2008年8月4日、2012年2月6日、2014年1月9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三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4月2日止。2015年10月29日,执行机关广西贵港监狱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该犯自2014年1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2013年度劳动能手、2014年度优秀学员(此荣誉称号已折算为奖励分)。截至2015年7月止,累计奖励分85.00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冲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财产刑履行情况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4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审判员  廖赞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银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