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184号原告刘新凤。委托代理人王娜娜,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崔秀莲。被告张庆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凤诉被告崔秀莲、张庆国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通知后,仍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韩晓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会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