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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小初字第184号

刘新凤与崔秀莲、张庆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新凤,崔秀莲,张庆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184号原告刘新凤。委托代理人王娜娜,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崔秀莲。被告张庆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凤诉被告崔秀莲、张庆国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通知后,仍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韩晓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会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