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9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邱新新与陈培省、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新新,陈培省,XX,陈正闯,陈作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979号原告:邱新新。委托代理人:朱诗涨、邓娇梅,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培省。被告:XX。被告:陈正闯。被告:陈作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新新与被告陈培省、XX、陈正闯、陈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新新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邱新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邱新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葱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祥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