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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1530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陈文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陈文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5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住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许志勇,行长。被执行人陈文革,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陈文革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文革银行存款1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贤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