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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39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3924号原告廖某某,女,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朱启兵,重庆市渝北区统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冉某某,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XX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