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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小初字第91号

李树华与深克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树华,深克伟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91号原告李树华。被告深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华诉被告深克伟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27日向原告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在收到该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韩晓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会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