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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刑执字第25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聂炳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聂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2575号罪犯聂炳林,农民,原,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6日作出(2007)梧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聂炳林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5日作出(2007)桂刑三复字第42号刑事裁��,予以核准对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2007年7月25日送广西贵港监狱服刑。2009年12月17日,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桂刑执字第89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11年12月8日,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桂刑执字第76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30年12月7日止。2015年10月29日,执行机关广西贵港监狱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8日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材料证实。广西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贵检减意(2015)59号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以该犯是累犯,执行机关没有严格掌握减刑幅度为由,建���本院予以调整。经审理查明,罪犯聂炳林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11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2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02年10月6日、2004年8月24日分别两次被送劳动教养二年,又于2006年9月22日犯本案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该犯自2011年12月减刑后,于2011年12月因违反监规纪律私藏M**受到禁闭处罚一次。此后,该犯经过管教,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5年7月止,累计奖励分131.90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聂炳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经查该犯是��犯,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采纳。对于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累犯的情节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聂炳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9年10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审判员  廖赞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银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