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285、7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丰菱喷涂有限公司与王久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久冬,广州市丰菱喷涂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285、7286号上诉人【原审(2015)穗云法江民初字第34号案原告、75号案被告】:王久冬,身份证住址:贵州省遵义县。委托代理人:宗字民,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2015)穗云法江民初字第34号案被告、75号案原告】:广州市丰菱喷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原垃圾场)。法定代表人:叶光明。委托代理人:方明,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妙英,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久冬、广州市丰菱喷涂有限公司(下称丰菱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江民初字第3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参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条之规定,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判决:一、驳回广州市丰菱喷涂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丰菱喷涂有限公司支付王久冬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18553.5元;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丰菱喷涂有限公司支付王久冬失业保险待遇4960元;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丰菱喷涂有限公司支付王久冬未休年休假工资3033.01元;五、驳回王久冬的其他诉讼请求。(2015)穗云法江民初字第34号案受理费10元,由王久冬负担;(2015)穗云法江民初字第75号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丰菱喷涂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王久冬的上诉请求:1、改判原审判决第二项,判令丰菱公司向王久冬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37107元;2、改判原审判决第三项,判令丰菱公司赔偿王久冬失业保险待遇损失6064元;3、判令丰菱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上诉理由:丰菱公司属于有接触性职业危害的化工企业。丰菱公司未对王久冬进行离岗、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也未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更不经过法定程序就与王久冬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2015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已提升,应当改判为新标准。丰菱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王久冬的诉讼请求;2、改判丰菱公司不予支付王久冬经济补偿金及年休假工资;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王久冬负担。上诉理由:1、根据工资表显示,王久冬的月平均工资应为3004.07元,原审认定王久冬的月平均工资为4748.33元并据此计算补偿金、年休假工资有误。2、王久冬即使自2014年11月30日起就开始没有上班,但没有办理离职手续,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没有解除。3、双方劳动关系没有解除,丰菱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4、王久冬在入职时,要求自行购买社会保险并承担全部责任,不以任何形式追究丰菱公司。王久冬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丰菱公司无须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此外,社会保险的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王久冬不参加社会保险致使其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该损失应由王久冬承担。5、王久冬已领取的工资中已包括年休假工资,而且王久冬的春节假期约15天,比法定的春节假期长,足以抵消年休假天数,所以,丰菱公司无需支付年休假工资。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丰菱公司虽上诉称原审认定王久冬的月平均工资、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仍未解除,其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待遇及年休假工资,但本院审理期间,丰菱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丰菱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王久冬以丰菱公司未在其离职前对其进行体检为由主张丰菱公司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王久冬主张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计算标准问题。由于丰菱公司赔偿的是王久冬同期失业保险待遇的损失,领取的金额是按应缴保险年限及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予以审核,并非重新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故原审以王久冬解除劳动关系时即2014年9月期间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550元/月核算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正确。王久冬该上诉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由广州市丰菱喷涂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晓航代理审判员 徐 满代理审判员 何润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汤燕弟郭桂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