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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库执字第2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许强与杨春荣、刘永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强,杨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字第2245号申请人许强,男,汉族,1969年12月19日生,内蒙古乌盟人,现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杨春荣,男,汉族,1968年11月8日生,陕西省成阳市人,现住库尔勒市。刘永红,女,汉族,1972年10月10日生,新疆和静县人,现住库尔勒市。申请人许强与被执行人杨春荣、刘永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巴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3)巴民一终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杨春荣、刘永红未履行义务,申请人许强于2014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399254.2元,执行费5888.8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划扣被执行人名下148300元银行存款,剩余案件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仅有一套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巴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3)巴民一终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50954.2元。审判长 吴 萍审判员 胡新安审判员 何学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