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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商初字第0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赢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殷军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赢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殷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01307号原告赢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香缇商务广场1幢2026室。负责人邵国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茅俊超,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吴益民,该公司职员。被告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赢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殷军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赢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是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本院认为,原告赢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赢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6元,减半收取753元,由原告赢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英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宇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