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镜千、张秀美、张来文、张秀玉、陈忠文、陈开文、张玉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境千,张秀美,张来文,张树玉,陈忠文,陈开文,张玉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568号申请执行人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苏顺金,理事长。被执行人陈境千,男,汉族,住永定区。被执行人张秀美,女,汉族,住永定区。被执行人张来文,男,汉族,住永定区。被执行人张树玉,男,汉族,住永定区。被执行人陈忠文,男,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开文,男,汉族,住永定区。被执行人张玉开,男,汉族,1963年03月28日生,住永定区培丰镇长流村石寨组**号,身份证号3526231963********。申请执行人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镜千、张秀美、张来文、张秀玉、陈忠文、陈开文、张玉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5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陈镜千、张秀美、张来文、张秀玉、陈忠文、陈开文、张玉开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陈镜千、张秀美、张来文、张秀玉、陈忠文、陈开文、张玉开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除被执行人陈忠文有辆闽FEV2**号车、被执行人张玉开有辆闽F281**号车及有房产(均已查封,难以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标的300000元及利息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5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永执字第156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陈炳煌审 判 员 张树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