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1338号
原告:图们市道明吉食馆。
负责人:金铉彬,经营者。
被告:刘淳贤。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道明吉食馆诉被告刘淳贤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道明吉食馆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道明吉食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图们市道明吉食馆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申爱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