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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执字第02968号

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太仓新嘉联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苏州福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新嘉联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苏州福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詹仙林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296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青,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伟,该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豪,该行法律合规部员工。被执行人太仓新嘉联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仙林。被执行人苏州福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仙福。被执行人詹仙林。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太仓新嘉联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苏州福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詹仙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太商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书,太仓新嘉联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22040.53元;苏州福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詹仙林对被告太仓新嘉联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711元,公告费750元,合计5461元,由太仓新嘉联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苏州福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詹仙林共同负担。因太仓新嘉联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苏州福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詹仙林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227501.53元。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商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东昕执行员  王 勇执行员  钱 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展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