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宋玉霞与余义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霞,余义巴,葛守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708号原告宋玉霞,女。被告余义巴,男。被告葛守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玉霞诉被告余义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玉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原告宋玉霞负担。审 判 长 李喜峰审 判 员 魏 珉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红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