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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宋玉霞与余义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霞,余义巴,葛守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708号原告宋玉霞,女。被告余义巴,男。被告葛守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玉霞诉被告余义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玉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原告宋玉霞负担。审 判 长  李喜峰审 判 员  魏 珉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红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