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133号
原告:韩留苗。
被告:张丽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留苗诉被告张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韩晓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会丽 微信公众号“”
韩留苗与张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133号
原告:韩留苗。
被告:张丽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留苗诉被告张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韩晓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