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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小初字第133号

韩留苗与张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留苗,张丽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133号

原告:韩留苗。

被告:张丽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留苗诉被告张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韩晓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