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1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重庆华旭物流有限公司与肖鸿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旭物流有限公司,肖鸿力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11258号原告重庆华旭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金桥镇金灵庙1091号,经营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组织机构代码59052337-X。法定代表人刘祥胜,总经理。被告肖鸿力,男,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华旭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肖鸿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华旭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肖鸿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旭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旭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肖鸿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5元,由原告重庆华旭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衽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