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璧法行非审字第0069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金剑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4479-0。法定代表人朱家庆,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曾俊霖,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开伦,女,1966年7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璧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5)第11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非法占用璧城街道四面山村2、3组的集体土地342平方米修建彩钢棚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并于同月28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璧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5)第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处罚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342平方米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0260元。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11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逾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其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璧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5)第11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吴存友
代理
审判员 胡宗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春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