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14号被执行人高某。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高某罚金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高某的财产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的执行。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翟现东
代理
审判员 宋 帅
人民陪审员 候卫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晁宗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