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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414号

高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14号被执行人高某。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高某罚金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高某的财产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的执行。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翟现东

代理

审判员  宋 帅

人民陪审员  候卫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晁宗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