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执字第00424号

常州市武进区通利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戴文君、郭迎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8-09-05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区通利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戴文君,郭迎霞,郭迎春,龚琦玮,蒋占军,蒋林杰,王林保,戴丽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00424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通利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南路588号被执行人戴文君,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郭迎霞,女,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郭迎春,女,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被执行人龚琦玮,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被执行人蒋占军,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蒋林杰,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王林保,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戴丽琴,女,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常州仲裁委员会(2012)常仲裁字第373号裁决书立案执行,后指定常州市戚墅堰区法院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指定本院执行。因被执行人戴文君、郭迎霞、郭迎春、龚琦玮、蒋占军、蒋林杰、王林保、戴丽琴未自动履行义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戴文君、郭迎霞、郭迎春、龚琦玮、蒋占军、蒋林杰、王林保、戴丽琴银行存款3500万元或其等值财产、财产权及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震宇执行员  吴晓东执行员  刘 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尤跃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