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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执字第89号

朴海燕与全昶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朴海燕,全昶虎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朴海燕。被执行人全昶虎。申请执行人朴海燕申请执行全昶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图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朴海燕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8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全昶虎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斌

代理

审判员  孔德欣

代理

审判员  史 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